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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简章


南京预防医学会章程

2020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南京预防医学会,英文译名: Nanjing Preventive

Medicine Association(缩写为 NJPMA)。

第二条 南京预防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南京地区预防医学和公共卫

生工作者及单位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健康中国”战略,坚持“预防为主”等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围绕国家和省卫生与健康工作及科研任务,积极开展学术交流,发扬学术民主,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精神,遵守社会和医学道德风尚,树立良好职业道德,促进预防医学和经济发展相结合,为提升人民健康水平服务。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南京市民政局。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江苏省南京市紫竹林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促进和开展预防医学和公共卫生学术交流,组织预防医学重点学术课题的研讨和科学考察等活动;

(二)为卫生行政部门有关预防医学、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方面的发展战略和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建议和调查研究资料;

(三)组织开展预防医学及公共卫生领域继续教育和多种形式的专业培训,组织和帮助会员及广大预防医学、公共卫生科技工作者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四)开发和推广预防医学、公共卫生科学技术成果和先进经验,开展预防医学、公共卫生有关项目论证和评估,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

(五)在会员中发现和推荐中青年科技优秀人才,推荐、评选、奖励优秀科技成果和学术论文、科普作品,评选表彰学会优秀工作者和学会先进集体;

(六)大力普及卫生保健知识,增强公众健康意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素养和自我保健能力;

(七)加强同国内外有关学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联系、学术交往和科技信息交流,开展省际、国际问学术交流与合作;

(八)热心为会员服务,积极向政府反映预防医学和公共卫生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九)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开展对预防保健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培训、咨询、指导、科普宣传等活动。

(十)承接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科技项目论证、评价、推荐、监制和科技成果的鉴定及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有关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等;

(十一)承接政府部门和有关上级组织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本条件: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二)个人会员:具有大学(本科或大专)或中专学历,从事预防医学和公共卫生或其他相关工作,并获得医(技)师、助教、实习研究员、助理编辑以上或相当技术职称(资格)者;热心和支持本会工作,从事卫生行政管理者。其它科学技术学会、协会或研究会的会员符合上述条件者,可以跨会申请为本会会员。

(三)单位会员:凡与本会专业有关的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并自愿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教学、卫生保健等事(企)业单位,以及有关学术性团体,均可申请为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南京预防医学会证书"并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六)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学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参加本会开展的科学技术推广和科学普及等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统一设计、制作会员证、会徽。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八)通过有关提案和决议;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为会员代表的1/3。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爱岗敬业、道德高尚、作风正派;

(三)在行业中具有较高的声望和影响力;

(四)本会会员;

(五)身体健康,能履行理事职责,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等额选举不低于总票数的2/3;差额选举不低于总票数的1/2。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经理事长或者 5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经理事长或者 50%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七)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八)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第三十五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三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承接政府转移职能项目收入;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有关单位资助;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的会费,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十一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0年11月26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